功能性委員會

公司治理

◎ 審計委員會 

組成及成員
本公司自112年6月起依據「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四項、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負責執行監察人之職權。
第一屆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成員有三位。
職稱 姓名 主要經(學)歷
獨立董事
(召集人)
周秀原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會計財稅碩士
歐洲大學企業管理碩士、博士
華國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所長
華國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華國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所長
獨立董事 傅明琪
瑞士歐洲大學企管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
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市場規劃經理
獨立董事 楊萬成 Emporia State University企管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企管學系學士
精華光學(股)公司總經理室經理資深管理師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北分行經理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職權範圍:
依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規程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薪資報酬委員會

組成及成員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成員有三位。
職稱 姓名 主要經(學)歷
獨立董事
(召集人)
周秀原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會計財稅碩士
歐洲大學企業管理碩士、博士
華國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所長
華國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華國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所長
獨立董事 傅明琪
瑞士歐洲大學企管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
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市場規劃經理
獨立董事 楊萬成 Emporia State University企管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企管學系學士
精華光學(股)公司總經理室經理資深管理師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北分行經理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職權範圍:
依據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各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二、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三、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四、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發放短期績效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五、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Share by: